9.外地驻连办事机构人员在我市居住3年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户口迁入。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一起申请户口迁入。申请迁移时,应当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该办事机构设立和申请人到办事机构工作年限);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有随迁人员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社区民警应对申请人工作和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10.公民因军人家属随军申请迁移的,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二)军官证;
(三)结婚证;
(四)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1.转业军人家属和子女随迁的,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军安办或军转办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2.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的,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的调动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户口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本情形1,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申请迁移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件;
(二)与父母关系证明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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