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时的一种保障。那么怎样才算是工伤呢?工伤保险办理需要什么流程呢?还需要什么材料呢?让我们来看看啊吧!
工伤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建立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3、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诊断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事故;
5、情况说明(附证人证言);
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朝阳东路1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郁州北路9号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建中路28号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墅路1号海州湾国际商务中心b楼1层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连云港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保险】可获连云港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以及赔偿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