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采用商转公贷款带押转贷的住房,应不存在除原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外的其他权利限制,详见本文。
商转公贷款带押转贷是指商转公贷款审批后,申请人通过对所购住房设定仅次于原贷款银行抵押权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再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直接偿还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的商转公贷款方式。采用商转公贷款带押转贷的住房,应不存在除原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一、申请人申办商转公贷款带押转贷的,应事先与原商业贷款银行协商,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并予以办妥原抵押注销手续的书面同意。
二、公积金中心取得住房二次抵押权后,借款人应筹足自有资金 ( 即原商业贷款余额扣除公积金贷款审批金额的部分 ) 并提交资金冻结证明给中心。冻结资金要大于至预约还款日结清商业贷款 (扣除商转公贷款金额 ) 所需要的本息,以确保公积金贷款直接偿还原商业贷款后,能及时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贷款时或在原商业贷款预约还款日前将资金冻结证明提交中心。
三、借款人应在预约还款日到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性贷款。申请人原商业性贷款全部结清后,由商业贷款银行在 5个工作日内办理原贷款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四、公积金中心将先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委托银行实行商转公贷款住房带押转贷,再在其他非公积金贷款发放合作银行逐步推广。中心将适时发布已实行商转公贷款住房带押转贷银行名单。目前各辖区已实现商转公贷款带押转贷业务合作银行名单 (点此查看)。
五、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选商转公贷款带押转贷方式也可以选择自行筹资结清原商业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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