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实施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是江苏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重要举措。
江苏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政策规定
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
毕业时间
毕业时间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标注的修学截止日期为依据。
省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苏北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结束服务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凭志愿者证书和考核合格证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
就业时间在毕业次年7月1日之后的为往届生就业,均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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