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连云港市区用人单位应当在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详见本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22年连云港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01残保金征收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02征收对象
连云港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保金征收对象。
03征收标准
1.本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2.根据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连云港市区残保金分类分档征收比例表
3.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残保金征收比例以当地发布的残保金征收通告为准。
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对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安置的残疾人应计入用工单位。
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6.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7.2021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2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月的,2022年不缴纳残保金。
04征缴方法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残联审定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
(二)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及时在电子税务局或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
(三)安置残疾人比例高于1.5%(含)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需在电子税务局或各办税服务厅进行零申报。
05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06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12366
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0518-85850172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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